防火卷帘下摆放杂物,挪用、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这些动态火灾隐患屡见不鲜,反映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法律意识淡薄。现曝光玉田县消防救援大队、古冶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相关的单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提醒广大企业和事业单位和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一同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上述隐患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隐患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是全社会在消防安全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不再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公司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三)建筑施工公司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实施工程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建筑施工公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实施工程质量的。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