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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

时间: 2024-07-17 10:12:18 |   作者: 不锈钢防火门

 

  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是在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据介绍,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立法机关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理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目前,建筑设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认为,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没有作规定。

  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新法的规定是现实可行的。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

  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能够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符合依法行政、权责确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法治要求。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为了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新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针对一些有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并且取消了“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都将涉嫌违法。”“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于小区出现堵塞现象的,消防部门会对物业进行整改,但是由于一些旧小区的规划中就没有停车场,而小区车辆增加很快,物业被整改后也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以往某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哪怕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往往也有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如果未在期限内整改仍生产经营,公安消防部门才能予以处罚。记者昨天从市消防支队获悉,这种情况以后将成为历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市消防支队负责人称,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这个前置条件,对于消除消防违法行为,严防火灾发生有着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新《消防法》实施后,还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表明今后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关键是靠单位平时做好消防工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新《消防法》特别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受益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另外,新《消防法》还新增了15类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增强。这些新增加的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