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的一位服装店店长在网络上火了,起因是当天东莞地区突降暴雨,该店长所在的服装店因为积水淹没电路导致了店内停电而无法开门,有七名人员就此被困在了店内.赶来的消防人员提出要破门对被困人员进行解救,而该店长却对消防人员的解救行为进行了阻挠并且声称要自行联系开锁人员来开门,结果等了半个多小时,开锁的人也没找来,店长也失去了联系.这时,被困在屋内的人员当中,有人提出身体感到不适,闻讯的消防人员立即破门而入,对被困人员进行了解救.过后,该店店长大发雷霆,并且在言语上比较强硬,声称消防人员是故意毁坏该店店门,给他个人及服装店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这件事,其实涉及到了一些我们多数人平时不会去考虑的问题,那就是在紧急状态下,财产损失和他人人身安全,我们该如何取舍?如果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为救人给我们造成了财物上的毁坏,我们该如何对待?
首先,笔者个人觉得,一旦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发生冲突,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公民,我们该毫不犹豫地选择维护他人的人身安全.我们中国自古就有“人命关天”的说法,人命大于一切,无论在啥状况下,都应该以抢救生命作为首要前提.价值再高的东西,也比不上人命宝贵,更何况只是区区的一扇店门呢?
其次,如果有关人员在抢救的过程中,造成了我们的财物毁坏,我自己觉得,我们该冷静下来,想清楚前因后果再下结论.就像这次的事件里,虽说服装店内停电是暴雨积水造成的,但是七名人员是因为服装店们没办法打开而被困店内这也是客观事实,假设其中真的有人因为被困时间过长而发生意外,难道服装店可以一点责任也不用负的吗?未必吧?像这位店长,甚至指责消防员是“故意的”,“等不及”,这就是典型的被利益冲昏了头脑.
庆幸的是,这位店长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后,还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这里,我们仍旧是要为他点个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经咨询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得到的回答是,一般来说,如果由消防队进行了赔偿的话,消防队有权在灾情处理过后,对发生火灾的责任人或者业主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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