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别的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2、公司主营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3、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属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合理的交易行为,企业能与IJF Australia Pty Ltd在供应链上形成协同效应,扩大澳大利亚市场占有率。各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正常开展,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资金收益。
委托理财金额:闲置自有资金可用于本次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财务部门将依据年度内各阶段情况做调度、灵活投资。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公司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金融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打理财产的产品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若评估发现有几率存在影响企业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委托理财执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
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2019年11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实际委托理财的详细情况,包括合同主要条款、资金投向及对应的风险控制分析等。
预计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为企业主要合作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情形。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主要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等,委托理财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委托理财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轻松的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赞同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2日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考虑资金安排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最重要的包含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业务,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上述授信额度超过规定的董事会关于借贷的审批权限,因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子公司”),合肥志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子公司”),合肥志邦销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销售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为家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为木业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为合肥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公告披露日,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为推动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持续稳健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根据下属子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家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对木业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以及为合肥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办理事宜由公司经营层具体执行。
经营范围:厨柜、家具、木门、衣帽间、卫浴柜、居家饰品的制造、销售及安装;厨房家具、厨房装饰工程项目施工;橱柜配件、厨房用品、厨房电器、装饰材料的销售及安装;锯材、木片、单板、其他木材加工及销售;家具及室内装饰设计、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家居子公司总资产125,113.62万元,净资产56,756.50万元,负债总金额68,357.12万元,资产负债率55%,2020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119,286.59万元,净利润4,903.76万元。
经营范围:门、窗、墙板、地板等木质家具制造、销售及安装;防火门的制造、销售及安装;竹、藤家具制造、销售及安装;其他家具制造、销售及安装;锯材、木片、单板、其他木材加工及销售;家具五金销售;家具及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家具材料销售;房屋租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木业子公司总资产48,492.81万元,净资产19,849.35万元,负债总金额28,643.46万元,资产负债率59%,2020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18,418.39万元,净利润 1,328.28万元。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区连水路19号办公楼208、210、213、313室
经营范围:厨房家具,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家具,木门,衣帽间,居家饰品销售;厨房家具,厨房饰品工程施工;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合肥销售家具公司总资产13,032.07万元,净资产1,910.05万元,负债总金额11,122.02万元,资产负债率85%,2020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19,273.97万元,净利润136.51万元。
公司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三届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借款做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子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子公司在资金和业务经营运作、风险控制等方面受公司监督,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担保事项。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事宜有利于子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0,5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及相关组合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折合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快速扩张,绝大部分海外客户以美元进行交易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影响。近期受国际形势影响,外汇市场波动加大,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并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鉴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
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均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仍存在潜在的履约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5、内部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6、内部控制风险: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公司也将加强对汇率及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3、公司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4、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及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
5、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2021年3月22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开展金额不超过折合 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3月22日,公司三届监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与银行等合格金融机构开展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利润不确定性,有利于加强对外汇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使用自有流动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严格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开展总额度不超过折合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期间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能信函或传线、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能够最终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原件进入会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