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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发包方以未办理消防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未获得支持

时间: 2023-12-06 15:04:38 |   作者: 木质防火门

 

  原标题: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发包方以未办理消防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未获得支持

  2019年7月18日,原告某田幼儿园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被告某力公司签署《深圳市某某区某田育才幼儿园消防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甲方将某田幼儿园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安装,承包范围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自动喷淋系统的安装调试,消火栓系统安装调试、新建消防水池,消防专用水泵安装调试;2、工程建设价格680000元(不含税);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内容的验收承包方式。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采取总价包干;4、工程品质衡量准则:按照设计院施工图纸施工。在8月25日前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如果没有按时完成施工,每拖一天按合同的百分之十处罚);5、工期及竣工日期:消防报建验收于9月25日前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批文;6、本工程付款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支付:乙方进场开工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4000元;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204000元;乙方安装好到工程总量的99%时待消防部门验收前,甲方支付102000元;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文书后7天内,甲方除保留总价的3%的工程款作为为期一年的质保金外,其他工程余款149600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期满后,甲方应在10天内付清乙方本工程质保金20400元。

  2019年7月18日,某力公司向被告余某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全权负责某田幼儿园消防改造工程及投标相关事宜。

  2019年7月22日,某田幼儿园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东公司)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田幼儿园委托某东公司承担幼儿园主体消防设计,某田幼儿园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原幼儿园教学楼施工图纸,某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某田幼儿园提交消防施工图和施工图电子文件光盘,合同设计收费含税55000元,某田幼儿园分三次付费,即于合同签订日支付16500元,于交付正式施工图时支付33000元,审批完支付5500元。

  2019年8月9日,某力公司与某田幼儿园签署《工程签证单》,确认设计院主体图纸完成后,要对大楼按照设计院图纸做改造,关于大楼新建钢楼梯、防火门、灭火器等直接由甲方安排施工购买,其余委托乙方施工,双方协商同意增加主体改造工程量,价格为283345.04元,优惠价格为283000元。由于工期紧张,乙方先安排人员施工,甲方在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141500元给乙方,剩下工程款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同时附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某田幼儿园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向余某支付了涉案工程款556000元。

  2019年11月18日,深圳市某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某田幼儿园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对某田幼儿园主体及二装消防工程消防设计(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设计,设计文件号:ZD-20190726)审查合格。

  2020年4月9日,某田幼儿园向深圳市某某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020年4月22日,深圳市某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某田幼儿园作出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某田幼儿园与某力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内容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优惠包干价90000元及工程签证单造价283000元,结算价为280000元,但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关于开工及完工时间。某力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7月19日开工,2019年8月22日主合同完工,签证单涉及室内的工作在2019年8月25、26日完工,因某田幼儿园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急照明设备在2019年国庆期间完工。某田幼儿园确认开工时间,但主张某田幼儿园于2019年9月开学后,某力公司仍在施工,由于某力公司要求某田幼儿园增加工程款被拒绝而未完工。某田幼儿园便主张某力公司未取得消防验收批文,构成违约,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某田幼儿园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某力公司和被告余某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在10日内取得消防验收批文,某田幼儿园予以协助;二、被告某力公司向某田幼儿园返还工程款556000元;三、某力公司承担某田幼儿园支付的教职工费用698818元;四、某力公司承担某田幼儿园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用344374元;五、被告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两被告一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某田幼儿园于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某田幼儿园与某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关于消防验收批文。某力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消防设计在2019年11月18日经住建局审核检查通过,由于某田幼儿园未支付设计费,设计院一直不肯给整套图纸。在2020年1月9日某田幼儿园付清设计费拿到设计图纸后,对比现场发现改动太大,需将现有几间教室拆除变成通道,所以要求某力公司与设计院沟通保留教室,但设计的具体方案变更要重新报住建局审查,所以要求改图纸,才有后面的新增工作量,但双方未就图纸中要求的主体改造部分的施工协商一致,故未再施工。某田幼儿园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签署合同时就要求某力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帮某田幼儿园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但是施工没多久,某力公司就诱导某田幼儿园增加施工签证,某田幼儿园系经某力公司介绍而认识某东公司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始终是由某力公司与某东公司沟通图纸的问题,有关主体施工的内容,是某力公司与某东公司沟通后由某东公司出具的。

  某田幼儿园及某力公司均提交了某田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叶某、邓某与被告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已证明各自主张,(1)有关工程款。余某于2019年9月25日催促叶某付款,2019年9月29日称“这次付款改造的283000元应该付给我,还有消防合同54000元”,叶某回复称“先付十万,教育局这边要预存保教费140万元,暂时还用不了很多学费”。余某于2019年12月4日询问叶某能否付款,称“合同总工程款68万+28.3万共计96.3万,支付55.6万,剩余工程款40.7万。按照合同约定还应支付我23.7万,剩余17万验收后支付”,叶某回复称“按照合同内的已支付完,增加项需验收合格”。(2)关于图纸问题。叶某于2019年9月25日询问余某“为什么给住建局的给出不合格意见书”,余某回复称“图纸没有补过去,时间有规定,只有先出文,后面图纸改好了,再送过去”;此后叶某多次询问报验进度,余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回复称“昨天早上才把主体图纸送到住建局,要等住建局的图纸审了,没问题了,然后才从窗口递入”,于2019年10月24日称“住建局昨天打电话把总图搞掉了,明天补过去”、“住建局约谈,上会,一个多月,设计图纸资料半个月,改图纸拖了二十天,如果按照我当时的提议,四月份开始报,那就好了”,2019年11月3日称“图纸会审完成,明天设计院拿图纸,后天送到住建局”,2019年11月22日称“整体的结构有问题,在处理这样一些问题,搞设计变更,就为了降低成本,不破坏教室”;2019年12月29日,余某向叶某发送《工作联系单》,主张设计院图纸最终于2019年11月25日完成并提交到住建局,设计审核意见书于2019年11月18日下发,现要进入验收阶段,需某田幼儿园具体配合如下:(1)提供包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和图纸,配置好灭火器,提供灭火器防火门等资料。同设计院取得最终建筑图纸后对照图纸完善平面布置;(2)支付现阶段剩余工程款237000元。叶某回复称“不要把问题推向园方,没有见到报验合格证,所有的问题都是你的责任”。余某称“联系单上提出的两点,你没有安排,我没有很好的方法申报验收的……请抓紧时间安排,我才好申报验收,只要按照合同付款,按照设计院图纸对不符合规范的地方改造”。邓某于2020年1月9日告知余某,图纸已寄到幼儿园了。3、关于主体施工。2019年12月4日,余某向叶某催要合同款项,叶某称“按照合同内的已付完,增加项需要验收”,余某称“增加主体改造最应该先付的,现在住建局和设计与最终主体图纸出来了,你叫邓工联系设计院按图改现场对不上的平面”,叶某称“对不上你要负责解决和沟通,人是你找的,事是你做的,按合同的话你拖延验收日期了”,余某称“我合同是做消防工程,主体改造按设计院图纸来……当时你说消防工程我的事,主体你的事,二装验收我的事,主体验收我帮你做资料”。

  另查,某力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又查,2020年8月10日,某田幼儿园与案外人湖南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大公司)签署《深圳市消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委托某大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35万元,承包内容如下:按图纸设计安装防火门;安装燃气报警系统,并与建筑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安装厨房内强排系统;封堵部分门洞、并恢复封堵处装修;办理消防验收手续。2020年11月10日,某田幼儿园向深圳市某某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原告某田幼儿园与被告某力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

  某力公司于2019年12月向某田幼儿园主张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某田幼儿园未对工程量提出异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主要的争议在于未办理消防验收一事,不存在工程量的争议。表明某力公司已完成了合同项下除取得消防验收批文以外的内容,亦完成了约定的增项工程。

  首先,某田幼儿园作为建筑设计企业,在涉案的消防施工合同及其与案外某东公司的设计合同关系中均系发包方,某力公司及某东公司均系受其委托履行施工义务及设计义务,本案中设计文件存在多次变更及重新报审,其次,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系应某田幼儿园与其签署的设计合同而履行的合同义务,某力公司并非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如系因设计变更导致需重新出图,或设计单位提交图纸迟延均不可归责于某力公司。故某力公司未能办理消防验收审批系因某田幼儿园修改设计的具体方案导致的,某田幼儿园以某力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工程款、承担教职工费用、租金、水电费用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力公司作为守约一方,诉请解除双方签署之《施工合同》,于法有据,且某田幼儿园已实际将涉案工程委托案外人施工完成,客观上亦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已解除。

  本案中,某力公司已完成了合同项下除取得消防验收批文以外的内容,亦完成了约定的增项工程,故某田幼儿园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