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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5-31 19:29:43 |   作者: 产品展示

 

  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对《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凯府办函〔2021〕55号)文件,为汲取雷山县“7·10”和黎平县“8·1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加强景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我大队拟定了《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再次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10日。公众可登陆凯里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查看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发送至。

  第一条为提高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景区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景区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由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景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二)将景区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景区建设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督促村民委员会、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等职能。

  (五)将景区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档案。组织网格员对自建房、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沿街门面、家庭作坊等逐一开展排查及入户消防宣传教育。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每月对村支两委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做督导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鸣锣喊寨、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景区消防安全水平。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将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除履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建部门应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监督景区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景区施工现场及其临时建筑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将景区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加强景区燃气管理,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并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配合实施景区的消防保护、改造。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制定涉及景区空间规划体系时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安全,合理规划、从根本上降低火灾风险。将消防站点、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纳入景区空间规划体系重要内容,同步规划。

  (三)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应依法对景区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进行查处并追根溯源,依法查处其生产、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景区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联勤联防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景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建立景区灾害监测预警及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景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景区内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特定种类设备等,并严厉查处假冒伪劣、无产品合格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等产品及相关违法违规商家;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违反相关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被依法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应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置;建立经营安全诚信台账,对经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股东、经营者,在景区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予以重点审核。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督导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流动商户进行规范管理;应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景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景区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公路、水运工程等建设工程,并做好监督管理;应对景区水上安全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景区内经营性船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七)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应督促指导旅游企业、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应组织消防救援、住建、供电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督促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应督促指导景区、景区内星级饭店、等级农家乐、等级旅游客栈等旅游场所加强消防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农家乐、等级旅游客栈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应定期对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歌舞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应在实施景区开发、建设、改造、保护等项目时,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

  (八)水务部门应将景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及时将景区重大水与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应保障景区消防用水,加强景区市政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车取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九)公安部门应做好景区重大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应做好消防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车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灭火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十)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景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模式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并根据真实的情况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应对景区内使用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应对景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商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景区内餐饮经营服务场所隐患排查工作,并按规定督促整改。

  (十二)供电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内产权所属供电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按时换、改造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供电设施;加强用电管理,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宣传,指导用户做好用电安全,发现违章用电客户按规定督促整改。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工作要求做好景区消防工作。

  (二)建立景区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开展经常性的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五)每日组织景区开展防火巡查和鸣锣喊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学习消防法律和法规,掌握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五)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区,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每周开展防火检查,每日昼夜各开展一次防火巡查,确保消防安全。

  (六)每季度对从业人员(含导游、保安人员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岗或转岗员工,及时开展消防安全和知识培训,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栋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使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技术辅助开展消防管理及消防宣传工作。

  (九)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实施工程单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十)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区域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景区运营管理单位理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抽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等资料。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栋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二条景区内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景区内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出租房屋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一定要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用来生产经营和租住活动。

  承租人应安全使用出租房屋,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景区内的经营性场所管理者应当确保消防设施设置、施工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向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需对本场所消防安全负责并对本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报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备案备查。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活动前,要按规定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主办单位应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活动期间对重要场所和部位进行巡逻看护。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八条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内严禁吸烟。

  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严禁在景区及其周边地区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因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公安部门审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一定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

  第二十四条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随意跟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严禁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气产品。

  第二十五条景区内民宿、旅馆应当每月开展一次用电安全检查,及时跟换老旧线路。

  第二十六条景区所属村委会、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电工,定期对村民家庭、民宿和景区内生产经营性场所用电安全情况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指导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瓶车,或对电动汽车、电瓶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设施,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景区内违规生产、储存、销售汽油、柴油、酒精、液化气、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景区内使用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工业丙烷、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

  第二十九条景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需向景区运营管理部门申请,景区运营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严禁超量罐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允许超出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五)连接软管严禁私接“三通”,严禁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允许超出2米。

  (六)严禁使用50KG“气液双相”气瓶,严禁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节器。

  (七)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第三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汽油、柴油、酒精的场所,燃料存放量不允许超出 1日的使用量,临时存放区域应采用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进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三十一条景区内及景区内生产经营性场所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

  第三十二条设有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保养、检修,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值班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曝光机制,定期对各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中曝光。

  第三十六条景区内每个室外消火栓应配置至少两盘不少于 40 米的 13 型以上消防水带、一支消防水枪,一把消火栓扳手。

  第三十七条景区内室外消火栓应设置保护盖,做好防冻防压措施并逐个进行编号。

  第三十八条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三十九条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组织建设的单位(个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做申报。实施工程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五)施工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周围的建筑物、山林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堆放油漆、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七)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洗整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八)实施电焊、气焊、喷灯等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单次动火审批,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实施工程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按时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十一)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十二)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不得圈占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三)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四十二条各机关、部门、单位、团体等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技术辅助开展消防管理及消防宣传工作。

  第四十四条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季度对从业人员(含导游、保安人员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岗或转岗员工,及时开展消防安全和知识培训,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栋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要素消防演练。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实施。

  第四十五条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结合景区实际,在主要通道、场所、位置等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利用电视、户外显示屏等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利用景区宣传栏、门票、横幅、广播、微信、微博、网络、喇叭、手机短信提示等对游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导游应结合景区消防安全对游客进行解说。

  第四十六条景区内经营性场所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一懂三会”、“四个能力”等消防宣传资料,消防设施器材应实行标识化管理,制定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疏散逃生路线图、禁烟禁火标识,利用LED显示屏播放消防宣传提示语。

  第四十七条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十九条景区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该少于10人、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应该少于50人、微型消防站的人数不应该少于10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日常体能、技能训练,若发生火灾,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安全地疏散、开展初起火灾的扑救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五十条景区内每户应至少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每50户至少配备1台消防机动泵(含80米13型消防水带和2支消防水枪),每台机动泵应储备不少于2小时的燃油用量。应配置3套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履行本办法的情况,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察并提出建议意见,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作组织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因工作渎职失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责任倒查。

  第五十二条单位、场所不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做好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景区建房审批部门应对火灾后重建进行严格审批,原则上对火灾后重建房屋的建设面积、层数等审批小于原房屋规模,并应要求农户预留消防安全间距和消防安全通道等条件。

  第五十四条对火灾隐患较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下司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交通运输部门、供电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停业整改或取缔。

  第五十五条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从重对单位场所实施处罚;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各场所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相关消防安全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一、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并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一)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消防车道净宽度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

  (二)有市政消防给水时,应沿景区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相互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三)无市政消防给水时,应设置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的专用高位消防水池且静压不能小于0.2MPa;室外消火栓相互间距不大于4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50米,最不利点栓口动压不小于0.14MPa。

  (四)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旅馆、酒吧、民宿、饭店、KTV等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消防车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危险。

  (五)建立智慧防火大数据平台,经营性场所、农户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灭弧式电气防火短路保护装置。

  (一)市政消防管网主管管径(内径)不应小于 200mm,支管管径不应小于 100mm;给水管网应采用具备防腐的镀锌钢管或 PE 管,采用 PE 管时应进行地埋,且地埋深度不应该少于0.7 米。

  (二)市政消防主管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当其中一条出现故障时,另一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供水要求。同时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三)消防给水系统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不大于1.2MPa时,需采用公称压力1.25MPa以上的PE主管。

  (三)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40 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50 米,室外消火栓最不利点水压不应小于 0.14MPa。

  五、景区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宾馆,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应满足下列要求:

  (四)通道、房间、大厅等区域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及楼梯间每隔 25 米,应设置 1套消防软管卷盘,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

  (六)每 80 ㎡应配备两具以上 4Kg 水基型或 ABC 型干粉灭火器,并采用灭火器箱装配,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等显眼易取用的位置;建筑面积小于 80 ㎡的按 80 ㎡计算。

  (七)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陪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

  (八)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方向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不应大于 1 米,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正上方。楼梯间爱你、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九)2层及2层以上的每间客房内应配备逃生绳等逃生设施,并配套设置固定钩、钉。

  (十)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米,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十一)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为可燃材料的,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米。

  (十二)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应对墙、柱、梁、楼板、木质楼梯等进行阻燃处理,提高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能力。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三)禁止采用可燃、依然装修用到的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然装修用到的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然装修用到的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用到的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十四)厨房与建筑内的别的部位之间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防火窗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厨房墙面、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周围2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厨房内应配置至少一块灭火毯。

  (十五)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的,应同时设置逃生窗口,逃生窗口从内部易于开启,逃生窗口净高度不能小于1.0米,净宽度不能小于0.8米,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米。

  六、景区内除宾馆、民宿以外的其他不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经营性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小时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四)每 80 ㎡应配备两具以上 4Kg 水基型或 ABC 型干粉灭火器,并采用灭火器箱装配,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等显眼易取用的位置;建筑面积小于 80 ㎡的按 80 ㎡计算。

  (五)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方向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不应大于 1 米,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正上方。楼梯间爱你、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六)2层及2层以上的区域应配备逃生绳、逃生软体等逃生设施,并配套设置固定钩、钉。

  (七)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

  (八)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应对墙、柱、梁、楼板、木质楼梯等进行阻燃处理,提高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能力。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九)禁止采用可燃、依然装修用到的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然装修用到的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然装修用到的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用到的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十)厨房与建筑内的别的部位之间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防火窗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厨房墙面、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周围2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厨房内应配置至少一块灭火毯。

  (十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的,应同时设置逃生窗口,逃生窗口从内部易于开启,逃生窗口净高度不能小于1.0米,净宽度不能小于0.8米,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米。